
發票 / 收據開立
(1) 課程費用開立繳款月份發票、會費開立收據。
(2) 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,本協會屬於勞務承攬業,依規定需於收款時開立發票,因此發票開立日期將以繳款月份為主。
(3) 發票/收據確認開立後,如需更改或補發,將酌收NT$200手續費。
(4) 以同一堂課程為單位,申請發票/收據一起修改,收取一次費用。若分開申請,則視同兩次修改,須再次收取費用。
(5) 欲修改之發票,日期如已逾申報日期,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三章第20條規定,買受人需出具「銷貨退回、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」後使得修改。
(6) 發票開立日期為本會確認收到繳費後,七個工作天內開立電子發票。
(7) 如使用繳費回傳單,需於備註欄內註明實際收款日、課程代碼、優惠方案。
(8) 發票/收據等文件將於開課第一天交予上課學員,若有須提前取得,請事先mail予課程承辦申請。